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职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公用事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三)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拟定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县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编制全县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工作。对全县供水、节水、排水、供气、供热、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公用事业进行管理;负责全县城镇建设项目的审查批报工作;负责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和城镇监察工作。
(五)指导全县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市场主体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工作。
(六)指导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全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项目备案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贯彻执行招投标的有关法规、政策;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负责全县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报批。
(八)负责指导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维护、改造、管理工作;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安全质量监管工作。
(九)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及各类工作;负责全县小城镇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主管全县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村镇基础设施和村容镇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
(十)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经济定额;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全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经济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十一)负责监督实施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及规定;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指导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指导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十二)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三)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住房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
(十四)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工作。
(十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行业资质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方面的主要职责: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防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管理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十八)拟定人民防空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九)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技术管理,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十)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建设战时人口疏散基地。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防空防灾演练。
(二十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通信警报建设。组织发放防空防灾警报,落实警报试鸣制度。
(二十二)负责开发利用和管理已建人民防空工程。负责管理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对已建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
(二十三)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人民防空理论和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二十四)利用人民防空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
(二十五)管理和使用人民防空经费和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依法征缴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二十六)战时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组织人民开展城市防空袭的相关工作,消除空袭后果。
(二十七)拟定本地区人民防空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十八)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人民防空股)
(二)建设股
(三)行政审批股
(四)村镇股
(五)市政公用股
三、单位办公地址:汾西县西大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