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全州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全州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全州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按管理权限参与或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参与或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