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6年(1937),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县政府裁局改科暂行章程,按章程规定,县政府组织重新作了调整:县长1人,秘书1人,下设第一科掌民政(秘书兼第一科长),第二科掌财政,第三科掌教育,第四科掌建设,警佐掌警政。同年9月增设兵役股,隶第一科。民国27年9月,兵役股升为兵役科,县长兼科长。翌年,兵役科改为军事科,增设税捐征收处、国民兵团。民国31年,施行新县制,组织机构扩大,人员增加,设县 长1人,秘书1人,民政科长1人,财政科长1人,教育科长1人,建设科长1人,军事科长1人,粮政科长1人(撤销田赋粮食管理处),警佐1人,主任承审员1人,承审员1人,县指导员1人,督学2人,技士1人,技佐2人,督察3人,督察员2人,科 员13人,事务员7人,办事员2人,会计室主任1人,佐理会计员5人,合作主任1人,合作指导员3人,统计主任1人,事务员2人,户籍主任1人、科员1人、雇良1人,人事管理员1人、办事员1人、特务员3人,情报股长1人、情报员3人、雇员10人,社会科员2人,事务员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