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陇县环罚〔2023〕7号
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陇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57
地址:陇县城关镇堡子身建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铁旦
我局于2023年6月3日,对你(单位)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陇县分公司承建的陇县国有标准化砂厂项目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露天堆放的约宽11m×长10m占地面积约110㎡的砂石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时间:2023年6月3日,现场负责人:杨博文),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23年6月6日,现场负责人:杨博文,现场照片2张(时间:2023年6月3日,拍摄人:李喜存,证明内容:厂区露天堆放的约宽11m×长10m占地面积约110㎡的砂石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陇县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6月3日,提供单位:宝鸡市水投生态有限责任公司陇县分公司)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陇县环罚告〔202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和申辩权利。超过规定期限,你(单位)未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202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