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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网站编辑 2024-08-26 03:46)
文章正文

陕政办发〔2012〕7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陕西省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切实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上台阶”的总体目标,按照“城乡同治、标本兼治、典型示范、全面推进”的治理思路,把农村环境整治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抓好源头控制和过程管理,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点面结合,示范先行。按照“抓点、带线、促面”的要求,结合渭河污染防治,以渭河沿线县(市、区)为重点,同时选择陕南、陕北部分县城周边的镇村,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兼顾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干线沿线、重点旅游开发景区周边,重点整治人口密集、村镇集中、环境问题突出的“问题村”。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关中、陕北和陕南三大区域农村环境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自然界的自净和生物吸纳能力,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整治对策和措施,创建出各具特色的多样化模式。要区别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合村并居等情况,合理规划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发挥最大作用。
(三)统筹兼顾,整合资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项目建设要与中、省重大区域规划相衔接,围绕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生态移民和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要求,整合各类涉农建设资金,统筹道路、供水、排水、沼气、卫生、绿化等设施建设资金向示范项目区集中投入。

  (四)创新机制,确保成效。积极创新农村环境管理体制机制,规范项目实施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广项目实施所需的农村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探索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成效。

  (五)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充分发挥中央“以奖促治”资金和省、市、县配套资金的主导作用,鼓励各地拓宽资金渠道,加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引导农民以投工投劳方式积极参与整治工作。

  三、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整治范围。将渭河流域中上游作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重点区域,包括宝鸡、咸阳等渭河干流上游及其主要支流沿岸的26个县(市、区);在陕南地区,围绕汉丹江流域水源保护和扶贫开发,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基础较好的10个县(市、区)纳入示范区域;在陕北地区,围绕能源开发和生态恢复,选择经济基础较好的7个县(市、区)作为示范区域,探索“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模式。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涉及43个县(市、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0%。在其中选定300个乡镇、3000个行政村开展连片整治示范,分别占全省乡镇和行政村总数的17%和11%,受益农村人口约300万人。

  (二)整治内容及措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重点实施农村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五类项目。

  1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示范整治的主要内容,各示范县(市、区)配套建设日处理量为200 —300吨的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集中购置垃圾桶(箱)、垃圾清运车等配套设施。在城镇周边大力推广“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建设转运设施,纳入县级处理;在远离城镇分散村庄重点开展垃圾分类,使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对无法实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要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定期在周边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将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有工业园区的乡镇要建设规范化的污水处理厂,确保污水收集率达到70%以上。在人口数量多且人口相对集中,但无工业污染的乡镇,建设微动力氧化塘污水处理设施。在人口分散且降雨量较少的地区,利用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进行污水处理。

  3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拆除排污口、建设截污及隔离设施、设置标志标识。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根据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4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按照“源头削减、清洁生产、资源化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要求,大力推广生物发酵床、“畜沼菜”、“畜沼果”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实用技术。根据养殖区周边土地条件,对畜禽粪污进行固液分离并进行加工利用,或建设区域性有机肥厂和其他处理设施。 

  5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加强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并实施综合整治,消除工矿污染对村庄水环境、居住区、农田等的影响。加大农村面源污染的监测力度,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

  四、预期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解决一批迫在眉睫的农村环境问题,建成一批农村环境保护示范工程,推广一批农村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培养一批农村环境保护骨干力量,形成一套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力争到2014年我省示范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解决,人居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一)建设目标。

  ——受益范围:示范县(市、区)受益村镇不低于总数的50%;

  ——村村有垃圾清运车、镇(乡)有垃圾转运站和转运车;偏远地区实现垃圾无害化简易填埋;

  ——规模较大或连片的示范村建成村级污水处理设施,所有示范乡镇均建有镇级污水处理设施;

  ——示范区域所有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均建成保护设施。 

(二)验收目标。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水源地保护率达到100%,水源地常规水质考核指标达标率达到10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每个示范镇都要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定点存放清运率达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畜禽粪便得到有效处理且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0%;

  ——历史遗留的农村工业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村容村貌明显改善,各村庄有专门卫生保洁人员,清扫保洁到位,农村治污设施运管得到保障;

  ——群众满意度不低于90%。 

五、实施步骤

  (一)编制实施方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以整治片区为单位,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成后的运行和管护措施。今年7月底前,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对各县(市、区)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审查,并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二)组织项目实施。省政府择机召开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启动会议,与各市(区)政府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目标责任书,安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县级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中年度示范项目必须在本年度内开工,主要项目原则上在年内完成。

  (三)进行考核评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年度考评制度,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牵头,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制定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绩效评估,并建立退出机制。对项目实施效果差、推动不力的项目单位,取消下一年度示范资格;对于示范效果好,成效显著的项目单位,在下一年度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加强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审定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制订示范项目建设有关政策,编制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工作计划、总体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方案,指导和监督示范区域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制订绩效考核制度并进行考核评估,组织项目的科研、论证、报批、监管及竣工验收工作。示范项目涉及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推进项目实施。

  (二)保障经费,规范运作。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共同承担,并按工程进度予以落实。中央财政将在三年内向我省投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8亿元,省级财政配套4亿元,并待财政状况进一步改善后增加配套比例。市、县、区视财力状况配套,鼓励市、县、区整合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和社会资金投入。实行严格的县级财政报账制度,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工程项目建设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专业队伍运作、片区推进”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项目所在地政府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鼓励市、县、区财政整合现有的清运保洁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保洁建设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项目资金,统筹使用分散的财政资金,对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费用、村庄保洁员的人员工资等予以补助。

  (三)创新机制,长效管理。创新全省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建设机制,推广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市场采购,法人建设与运营的做法,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建管理,环境保护监督的运行模式。要多渠道筹措运行维护资金,积极探索建立治污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保障机制,采取市、县各级财政补助、适当收费、市场运营方式,保障设施持续稳定运行。对大、中型集中治污设施要建立维护专项经费,通过建立工程管理委员会或受益村民合作组织进行管理。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分户治污设施,实行自用自管。加强乡镇农村环境监管力度,在重点乡镇开展试点,成立环境保护队伍,负责农村环境整治工程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开展基层环境执法。

  (四)强化监管,跟踪问效。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及项目定期检查、督查和通报制度,定期开展现场检查、督查和调度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各乡镇、村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中央、省级及地方配套资金统一进行专人专账管理,严格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项目管理水平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完成情况好,绩效突出,资金使用规范,给予后续支持政策;对未完成责任目标,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违规违纪的,实行退出机制,停止安排或追缴下达的补助资金,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下一年度的示范资格。示范项目所在市、县、区,应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将每年选取1—2个示范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抓示范树典型,宣传推广好的治理经验和管理模式,以扩大规模示范效应。 

  (五)注重科技,强化支撑。省环境保护厅和各市(区)成立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技术专家组,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采取“政府组织、专家指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方式,科学编制符合实际、具有指导性、操作性的项目实施方案;制订适合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示范建设工作;注重农村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开展连片整治区域典型村庄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技术示范建设,推广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技术,建立符合不同地域特点、高效实用、低成本的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对参与村庄污染整治工作人员的政策、技术培训,有效提高村庄环境治理的综合水平。

  (六)公众参与,广泛监督。积极开展环境保护舆论宣传、科普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和组织好农民群众以投工投劳等形式,参与项目建设和设施运行管理。建立村庄整治项目公示制度,通过地方媒体和村务公开栏,及时公告连片整治乡镇和行政村名单、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督单位、项目设计单位、资金下达和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保障示范地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附件:陕西省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县(市、区)名单


  附件:

陕西省2012—2014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县(市、区)名单

  西安市:临潼区、周至县、高陵县。

  宝鸡市:陈仓区、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凤县。

  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武功县、泾阳县、永寿县、彬县、旬邑县。

  铜川市:耀州区。

  渭南市:临渭区、富平县、合阳县。

  延安市:宝塔区、洛川县、子长县、延川县。

  榆林市:神木县、靖边县、清涧县。

  汉中市:西乡县、洋县、南郑县、勉县。

  安康市:汉滨区、宁陕县、岚皋县。

  商洛市:商州区、镇安县、丹凤县。

  杨凌示范区:杨陵区。

  西咸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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