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政办秘〔2018〕8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濉溪县县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濉溪县县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组织,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县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组织自愿申请为基础,以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增加组织负担为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县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评审范围为:在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领域取得突出成效的各类组织。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年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县长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 县长质量奖主要是对组织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进行评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设立“县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专家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县市场局。
第八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名誉主任由县长担任,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市场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九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县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县长质量奖评定等重大事项;
(二)审批县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对秘书处提交的候选名单进行审议,提出县长质量奖拟奖组织名单,并提请县政府审定;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县监察部门要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县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及工作守则;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县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县长质量奖申请、组织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情况;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县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秘书处在开展县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二条 各镇(园区)、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县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组织申报县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GB/T1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的;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县内同行业前列的,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的;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的。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组织,不得申请“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能源、质量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与生产经营、安全和质量监管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事故等级按照行业界定)及存在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工程或服务有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县长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1000分。
第十六条 县长质量奖评定可以在同一标准要求下,按制造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
第十七条 县长质量奖评定主要包括申报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实施指南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报组织均未能达到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九条 县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每年度县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县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濉溪县县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县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对申报组织进行初审、确认,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从县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抽调评审员组成若干个专家评审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经过秘书处组织的专业培训后方能从事县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组织相关评审组对资格初审合格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精的原则提出现场评审组织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资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取得分超过600分的前6位(不足6家的按得分超过600分的实际组织数),提出县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通过县级新闻媒体或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并组织对举报投诉情况的核实。对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拟奖建议。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县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由县长签署颁发县长质量奖、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县人民政府给予10万元的奖励,并颁发证书,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县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其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县长质量奖的荣誉。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应从组织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县市场局可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四条 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县市场局会同县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如出现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县市场局应根据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请县政府撤销获奖称号并收回奖牌。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的;
(二)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市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