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23〕1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重新公布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不得超过40%、安置补助费不高于6万元/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参保或重新安置生产生活的补助。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公布的杭州市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另行公布)。
四、除林地和未利用地外,对相同区片内被征土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对林地和未利用地按照不低于所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全市征地区片分为一级至九级。其中,一级至四级征地区片的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范围内非撤村建居村(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除外)以及申请采取货币安置的撤村建居村,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其他情形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
六、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上的农村村民数量乘以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计算。
七、被征地人员应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新)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相关资金的筹集方式。
八、各区、县(市)政府要对本辖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情况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有关单位及乡镇(街道)、村(社区)不得擅自降低补偿标准,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如发现上述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各地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管理。
十、2023年8月29日至2026年8月28日杭州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本通知执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同时废止。
附件:
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doc杭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