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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诉讼离婚,一定判离吗?
案
情
简
介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3月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一女,2015年生育一子。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李某的父母及姐妹对其家庭生活干预过多,致使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23年2月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2023年8月原、被告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原告与被告亲属因故发生矛盾。现原告认为被告在矛盾出现时不能及时有效化解,而是选择逃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法
院
判
决
原、被告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孩子,婚姻纽带牢固。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三人干预家庭生活,被告对原告缺乏关心,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未能妥善处理矛盾和问题。若被告能够正视矛盾所在,积极采取行动化解,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的婚姻虽然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已满一年,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合考虑两个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必经之路,遇到问题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要选择逃避,应当共同携手相濡以沫,多点沟通、多点交流,共同去面对。民法典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条件,而本案中,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前,仍与被告共同生活,虽然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但并未达到判决离婚的条件。
婚姻感情需经营,且行且珍惜!
供稿:徐艳
原标题:《【陇法课堂】第二次诉讼离婚,一定判离吗?》